河北省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基本要求(试行)
为规范全省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建设和检验工作,满足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依据GB50346《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WS233《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结合本省实际,特提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实验室基本要求适用于《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属于危害程度分类中第二类的结核分枝杆菌标本检测,包括痰涂片抗酸杆菌检查、分离培养的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根据结核杆菌为空气传播病原体和操作环境属于不能有效利用隔离装置进行操作的特点,因此,本实验室必须符合BSL-2的条件,同时又要达到 b2类实验室负压的有关要求。
二、环境及设置要求
1、实验室应选择相对独立的具有物理隔离的区域,应配备可自动关闭的带锁门。
2、实验室应由主实验区和辅助工作区组成。
3、在主实验室应合理设置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并有物理隔离,面积应不小于40平方米。
4、辅助工作区主要用于实验准备,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5、实验室核心工作区与大气压的绝对压差,不小于-30Pa,辅助工作区域与相邻房间的绝对压差不小于-10Pa。
6、实验室的洁净度为8级,温度为18
7、实验室应有送风机组,送风口有高效过滤器过滤,滤过效率达到99.9%。机组内含新风口,新风回风混合段,送风段,均流段(维修段),中效段,出风段,消声段。实验室应有排风机组,出风口有高效过滤器过滤,滤过效率99.9%。
8、实验室应有配电箱、洗手池、空调、更衣柜等。洗手池推荐不锈钢材质,感应水龙头,并设在主实验室出口处。
三、装修要求
1、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平整、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面应防滑。所有缝隙可靠密封,且防震,防火。天花板、地板、墙壁间的交角均为圆弧形。墙面、吊顶推荐使用彩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
2、地面推荐使用PVC卷材,防渗漏,无接缝,表面光洁。
3、门窗应采用铝合金电泳材质,净化门应带锁可自动关闭,实验室的门应有可视窗。
4、操作台应为边角为圆弧形、防水、耐腐蚀、耐热台面。
四、生物安全要求
1、实验室入口处有生物安全危险标志符号,同时标明实验室名称,紧急联络方式;在出口处有黑暗可明确辨认的安全出口发光指示标志。
2、实验室内要有紫外线灯,每立方米不少于1.5W。应有符合国家要求的、能在工作条件下使用的、经省疾控机构结核病与消毒专家论证的空气消毒设备。
3、实验室废水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设立独立的污水处理系统(消毒池)。实验室污水须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配置满足安全需要的生物安全柜。推荐使用A2型或B1型,安装于排风口附近,不应安装在气流激烈变化和人走动多的地方,不应安装在门口,生物安全柜应处于空气气流方向的下游。
5、配置的洗眼器应为不锈钢台式。
6、配置高压蒸汽灭菌锅。推荐使用不外排蒸汽型。
7、传递窗应为不锈钢机械连锁。
8、更衣室或更衣柜设置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入口处。
9、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有实验室污染物处理的操作文件。
五、个人防护要求
1、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经过生物安全知识、个人防护和有关标准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的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2、实验室应有标准防护的SOP,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应满足二级个人防护要求。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按照有关规定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完毕必须按顺序脱下个人防护用品,就地消毒,不得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在实验室内不得进食和饮水,或者进行其他与实验无关活动。
3、非实验有关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外来人员如须进入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方可进入,离开实验室时登记相应的离开时间。
4、实验室应有实验室污染应急处置预案。
5、实验室应配备足够的符合防护要求和有关产品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